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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