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管理工作,确保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业务技术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是指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撤是指迁移、新建和撤销。
迁移是指将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观测场迁移至新的地点。
新建是指建设新的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
撤销是指撤销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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