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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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