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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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3年)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