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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