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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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