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