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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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4年)
-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年)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