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2022年)
-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2018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200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