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说 明
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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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