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说 明
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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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