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说 明
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境外服务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外的领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内容,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列入本负面清单。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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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