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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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