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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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