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
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201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 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