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序言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2002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