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