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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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