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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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年)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