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
(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第三条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以下统称执照)。
持有《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申请执照人员,需要使用核设施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的,应当取得核设施营运单位临时授权并在操作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进行监护的操作人员对上述培训人员的活动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