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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