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2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