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动真碰硬、务实高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 调查范围
本意见所称涉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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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