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监督工作,规范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督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队伍包括承担水利部督查任务的组织和人员。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水利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等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专业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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