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