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托运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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