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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