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村(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居民群众、深化基层治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基本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困难群众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服务依托社区,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最为紧密,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真正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离不开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协助和配合。
二、 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社区服务等工作。社会救助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是社区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各地民政部门要厘清责任、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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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