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1.
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2.
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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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年)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