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
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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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8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