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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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2022年)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