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在斯特凡诺普洛斯总统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答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