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包括消防站建筑设施及其相关装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本规定所称消防站,是核电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场所。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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