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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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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