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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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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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 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2019年)
-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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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