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
三、
《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
-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