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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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批复(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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