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年)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方就美军侦察机在南海上空撞毁我军用飞机事向美方提出抗议(2001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