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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