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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