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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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小刚等3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