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3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百色地区设立地级百色市的批复(2002年)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