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第三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履行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负责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监督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是否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