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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