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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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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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