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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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