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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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2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