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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