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长江流域禁捕的重大意义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摧毁“捕、运、销”地下产业链,为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
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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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加强政治对话的联合声明(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5年)
-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6年)
- 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