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2021年)
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判庭和联系方式,并附二审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判文书。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
第三条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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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