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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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