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批复(2000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请示》(豫政文〔2000〕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设立地级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驿城区。
二、 驻马店市设立驿城区,以原县级驻马店市的行政区域为驿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富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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