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7年)
-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