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