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 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
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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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