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1年26)
- 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
- 开创中欧关系合作、共赢、和谐的新局面在中欧论坛第二次会议开幕式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