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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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