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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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