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