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
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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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