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三、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对所预收费用的负担,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2000年)
-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
-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