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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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