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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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年)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