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
-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