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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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