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1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