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民用航空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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